第一條、中心接受律師或案件當事人的委托,組織專家論證全國范圍內重大疑難案件,并根據專家論證意見出具《法律論證意見書》,供司法機關和當事人參考。
第二條、中心對當事人(委托人)的委托,依法、獨立、公正地進行研究論證。委托人可以是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論證專家由若干人組成,中心備有專家名冊,論證專家由雙方協商選定。
第四條、法律意見書依據事實、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書寫。
第五條、論證實行一方委托制度,不接受同一事件雙方當事人的委托。
第六條、論證地點為中心會議室,當事人或受托人有特殊要求另行商定。
第七條、當事人提出論證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論證申請書,應寫明:
1、申請人的名稱和住所等便利的聯系方式。
2、寫出詳細的案情介紹和論證要求。
(二)提出論證申請書,應附具當事人所依據的論證事實和理由的全部證據材料復印件。
第八條 中心收到委托申請及案卷材料后,指定專人對案卷材料進行預審
第九條、論證前的預先審查,對于經審查認為申請論證的材料不完備的,可以要求委托人予以補充;對影響案件論證的重要事項不明確的可以要求委托人予以說明;
第十條、預審專家閱卷完畢后認為具有論證價值案件的,中心確定具體專家論證會時間。
第十一條、出席論證會議的專家接到申請人提交的論證文件應及時閱卷,并備好專家會議發言提綱。論證會議由紀錄員一至二人將論證意見記錄在案。
第十二條、論證會議結束之次日起三至五日內應由中心出具《專家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有專家親筆簽名,并蓋有中心公章。
第十三條、專家法律意見書由中心定稿并送達。
第十四條 專家法律意見書未經中心同意,任何人不得公開發表只供內部使用。
第十五條、案件跟蹤,案件論證后中心根據論證案件不同情況對有關案件予以跟蹤及開展論證后的延伸工作,并可根據需要開展相應的工作。
第十六條 本規則由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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