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2009年在東部某市成立的外商獨資企業,主要經營船舶入級檢驗、船用產品檢驗等。2009年,A公司與境外母公司簽訂了一份服務框架合同(主要 包括系統使用、檢驗、技術人員培訓等多個項目),合同金額不定,期限不定,收款發票只列明服務費,未列明具體項目。此后每年,該公司都在此合同服務項目下 對外支付服務費且金大,僅2010、2011兩年間,就向境外母公司支付了2.4億元人民幣。該公司在支付這些巨額款項時一直未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這引起了稅務機關的注意。
根據A公司提供的相關年度同期資料顯示,其對外支付的服務費并非純境外勞務,其中還包含特許權使用費項目,而這些項目應從服務費中剝離出來重新計算,在中國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然而,該公司的負責人卻堅稱,母公司在境外為其提供服務,且在中國不構成常設機構,所以不需要在中國申報納稅。國內目前的征管手段無法核實該企業所稱情況的 真實性,雖然稅務人員多次上門調查取證,但企業拒不配合提供母公司的相關證據材料,調查陷入僵持狀態。在此情況下,稅務機關決定啟動國際 稅收情報交換調查程序,就該公司相關合同的真實性和相關支付費用的性質等情況,向境外稅務機關發出專項情報請求。
2013年1月,稅務機關收到了相關境外主管稅務當局寄來的回復資料。從這些資料中,證實了A公司與母公司曾簽訂了一份主協議以及基于主協 議的三份明細協議,其中兩個明細協議的勞務發生地在中國。調查人員在仔細分析資料、核對數據后,對合同明細表中的項目及支付金額進行了測算,對支付項目逐 個進行了判定,對合同中勞務費和特許權使用費項目進行了劃分。隨后,稅務機關對A公司進行了新一輪調查約談,在事實與證據面前,企業方面態度明顯轉變,積 極配合調查取證。
經過近一個月的調查與核對,A公司承認了逃稅的事實。截至2013年2月,共計補繳營業稅369.25萬元,增值稅605.74萬元,城建稅及附加126.75萬元,企業所得稅909.68萬元,合計共補繳稅費2 011.4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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