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每一項權利和義務,都是為法律所保障的。納稅人權利的實現和納稅義務的履行,本質上就是稅法的實現,屬于法的實現的范疇。法的實現是指在國家強制力的維護下,把體現著統治階級利益得以實現的社會關系模式的法律規范,轉化為現實的社會關系。法的實現的活動是人的活動,而從規范要求的角度來看,法的實現的形式表現為權利被享用、義務被履行、禁令被遵守。法律、法規制定得再好,如不能在生活中實現,也只是一紙空文,起不到應有的作用。因此,只有當稅收法律規范中相關主體的權利被享受、義務被履行、禁令被遵守,稅收法律規范方能轉化為現實生活中的社會關系,稅法才能得到有效的實施,納稅人的權利才能得以實現。簡單地說,納稅人權利的行使和納稅義務的履行需要以立法與執法的緊密配合為保障。而健全稅收法制體系,是保障納稅人權利和促進依法納稅的前提,也是構建和諧稅收征納關系的法治途徑,包括兩個方面的基本內容:一是加強立法,規范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二是完善執法,促使稅收征納雙方充分行使權利,依法履行義務。前者是靜態的和諧,構成了我國稅收法律關系的核心內容——權利與義務;后者是動態的和諧,體現了我國稅收法律關系的具體實現——權利的行使與義務的履行。近年來,我國的稅收征管立法與依法治稅工作基本上圍繞著這兩個方面的內容來展開的。
一、健全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法律制度
《稅收征管法》是保證稅務機關依法行政、規范執法、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規范,隨著《稅收征管法》的逐步改進和完善,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日益得到重視和體現。
我國的稅收征管法經歷了從無到有、逐步完善的立法進程。新中國成立以后很長一段時間,與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稅收在我國財政收入中所占比重有限,稅收法制也很不健全。改革開放以后,國家開始重視稅收立法,制定了一些稅種的單項法律法規,在這些單項法律法規中也有一些征管方面的規定,但比較原則和簡單,屬于不統一的分稅立法階段。1986年,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暫行條例》,把分散在各個稅種法規中有關稅收管理的內容和建國以來國務院、財政部及各地人大和政府先后制定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征管法規、規章、制度、方法等,進行了歸納、補充和完善,使我國的稅收征管法律制度初具雛形,屬于初步統一立法階段。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了《稅收征管法》,這是在《稅收征管法暫行條例》的基礎上,根據我國稅收征管實踐并參照國際慣例的立法產物,也是我國第一部統一的稅收征管法律,它的制定是我國稅收征管統一、單獨立法的最終完成,也是我國稅收法治進一步推進的重要標志。1994年實行分稅制后,為適應新的情況,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決定》,對《稅收征管法》進行了修訂。同時,隨著實踐的深入,為了進一步解決我國稅收征管中的新問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再次對《稅收征管法》進行了修訂。
2001年《稅收征管法》修訂的最大變化在于,貫徹了"以人為本"的理念,豐富了納稅人的權利,強化了稅務機關及有關單位的義務,改變了以往稅收征納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稱的狀況,促進了稅收征納關系的和諧發展。歸納起來,修訂的主要內容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增加了納稅人權利和稅務機關義務的規定。修訂后的《稅收征管法》第8條對納稅人享有的各項權利作出規定。同時,也增加了稅務機關義務的規定,如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稅知識、無償提供納稅咨詢服務,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時應履行的相關義務等。
二是強化了有關單位的協稅義務。修訂后的《稅收征管法》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協稅義務作了明確規定。
三是規定了稅收優先權、代位權和撤銷權制度,有助于保障國家征稅權力的實現。
四是完善了稅務機關的執法手段。修訂后的《稅收征管法》擴大了采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的對象,規定在稅務檢查中也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五是增加了關于加強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的規定。規定國家根據稅收征管的需要,積極推廣使用稅控裝置;國家有計劃地利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共享制度等,從而為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納稅成本,為納稅人提供便捷涉稅服務提供了支持。
六是完善了稅收法律責任的規定。對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未按照規定期限報送納稅資料、編造虛假計稅資料的,修訂后的《稅收征管法》都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總之,2001年《稅收征管法》的修訂對于規范稅務機關征稅權力的行使和義務的履行,促進依法征稅;對于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利,促進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2001年以來,我國成功加入WTO并順利完成了過渡時期的各項任務,我國的稅收征管、依法治稅、納稅人權利保護等立法和執法工作也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實踐中的新問題推動我國稅收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稅務部門和立法機構將在今后完善稅收法律制度的過程中,充分聽取各方面建議,增強稅收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把切實推進依法治稅和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依法治稅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以人為本的稅收執法體系
稅收執法是稅收法制體系運行的中間環節。稅收執法體系是保障稅收執法過程順利完成,從而維護稅法主體權利,切實履行稅法義務的稅法實現機制。從動態的角度來看,稅收執法體系的構成包括:稅收執法、稅收執法監督、稅收執法保障以及稅務行政處罰、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賠償等;如果說有一條紅線貫穿稅收執法過程始終的話,那就是稅收執法權的實現問題。從靜態的角度來說,稅收執法體系的構成要素包括:稅收執法主體、稅收執法權限、稅收執法依據、稅收執法方式、稅收執法程序等。目前,我國稅收執法體系已經初步形成并逐漸完善。
近年來,全國稅務系統深入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堅持將依法治稅作為稅收工作的靈魂,堅持以納稅人為本,在更新工作理念、改進工作機制和工作方式、加強制度建設、嚴格稅收執法、落實執法責任制等方面實現"六個轉變",有力地促進了稅收法治水平的提高和納稅人權益的維護。
一是立新時期依法治稅思想,由"治民"向"治權"轉變。國家稅務總局確立了新時期依法治稅工作的指導方針,即"內外并舉、重在治內、以內促外",核心在于"治內"、"治官"和"治權";提出了新時期依法治稅的總體要求,將依法治稅作為稅收工作的靈魂貫徹始終,自覺維護稅法的權威,確保稅法得到普遍、公正、準確、有效的實施,逐步形成有中國特色的較為完善的稅收法律體系、規范的稅收執法體系、有效的稅收執法監督體系和健全的稅收保障體系。
二是加強稅收制度建設,由注重維護部門權力向注重維護公民權益轉變。在2001年《稅收征管法》修訂中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對納稅人的權利作出全面規定并將保障國家權力和保護公民權益有機結合的同時,稅務部門積極推進稅收行政立法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深入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注重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三是完善稅收執法體制,由粗放型管理向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轉變。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稅收執法體制經歷了深刻的制度變革,從"一人進廠,各稅統管,征管查集于一身"的傳統征管模式,到"以申報納稅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檢查,強化管理"的新征管模式,充分體現了現代法治精神與稅收管理工作的有機結合,體現了對納稅人權利和義務均衡實現的重視。
四是健全內部執法監督機制,由"人管人"向"制度管人"的轉變。全國稅務系統已經逐步建立起統一完整的對稅收執法行為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監督的機制,促進了稅收權力的公開化、透明化,做到在稅收工作的各個環節,權力運行到哪里、監督就實施到哪里,有效發揮監督機制內在的自我糾錯、持續改進、自我完善的作用,促進稅收執法行為的規范化。
五是全面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由權力本位向責任本位轉變。國家稅務總局在全國稅務系統加快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將執法重心由權力本位向責任本位根本轉移,依托稅收執法監控系統實現對稅收執法全方位、全過程的自動監控和考核,使稅收執法質量明顯提高,有力地防止了以權謀私、以稅謀私等不良行為的發生,維護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六是重視稅法宣傳教育和培訓,由注重形式向注重實效轉變。全國稅法宣傳教育形式活躍,內容豐富,質量不斷提高。通過積極開展稅收宣傳活動,廣大公民遵從稅法的意識明顯增強。除每年4月開展的全國稅收宣傳月活動外,各地稅務機關將稅收宣傳日常化,貫徹于整個稅收工作中,并注重與納稅服務相結合,發揮管理部門日常進行納稅輔導和咨詢的宣傳作用,促進了納稅人全面、充分地認知自身在納稅中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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