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進一步規范管理。《規程》按照耕地占用稅管理全過程的各個環節,分別梳理現行政策和征管規定,使各級征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能夠更加全面、清晰、一致地掌握耕地占用稅政策要求和征管措施,促進管理工作更加規范化。
二是進一步加強征管。《規程》明確了耕地占用稅不征稅管理要求、預征要求、減免稅管理方式、復墾退稅認定標準等內容,修訂了納稅申報表,進一步完善了耕地占用稅的征管機制。
三是進一步轉變管理方式。《規程》突出信息管稅要求,強化稅收風險管理,提煉了耕地占用稅信息管理和風險管理的基本內容和要求,促使各地進一步轉變管理理念和方式,積極適應稅收工作新形勢、新要求。
四是進一步指導部門協作。《規程》確立了部門協作在耕地占用稅管理中的基礎性作用和基本框架,從涉稅信息交換,“先稅后證”控管,“地理信息管理系統(GIS)”利用,以及對未經批準占地的聯合執法工作機制等方面,指導各地積極與相關土地管理部門加強協作,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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