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出《關于新型墻體材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73號,以下簡稱新文件),重申銷售自產的部分新型墻體材料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規定。該規定曾在《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以下簡稱舊文件)中明確,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78號)廢止了財稅〔2008〕156號等文件。盡管新型墻體材料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規定未變,但新文件在多方面作出了調整,納稅人應當關注。
●優惠條件及提交材料
舊文件規定,只要新型墻體材料列入了目錄中即可享受優惠。
新文件規定,享受新型墻體材料即征即退優惠要同時符合3個條件:1.新型墻體材料不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2.新型墻體材料不屬于《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3.納稅信用等級不屬于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并要求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應提供其符合上述條件的書面聲明材料,未提供書面聲明材料或者出具虛假材料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
●優惠管理
新文件規定,各省級(包括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應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網站上,將享受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的納稅人予以公示,包括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新型墻體材料的名稱。目錄所列新型墻體材料適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如在執行過程中有更新、替換,統一按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執行。
●違規處理
已廢止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執行污染排放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23號)規定,對未達到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納稅人,自發生違規排放行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稅、免稅政策的資格,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納稅人自發生違規排放行為之日起已申請并辦理退稅、免稅的,應予追繳。
新文件規定,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兩者對比,可看出新舊規定的兩點區別:一是以前只看是否環保符合要求,現在還要看納稅是否誠信;二是以前只要有環保違規行為即取消優惠資格,現在輕微違規并不影響優惠資格,嚴重違規才不能享受優惠。
●準確適用
許多新型墻體材料是以廢渣為原料生產的。根據《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以廢渣為原料生產磚瓦(不含燒結普通磚)、砌塊、墻板等產品,如果產品原料70%以上來自廢渣,即征即退增值稅70%。
產品雖然都是磚塊、砌塊、墻板,但優惠卻有退還50%和70%之別。因此,納稅人要對產品適用的優惠政策準確把握,是適用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還是適用新型墻體材料優惠?如果適用錯誤,將會導致不能盡享稅收優惠。
重大疑難案件辦理
重大疑難稅務案件研討 未登記建筑合法性論證 重大疑難刑事案件研討 重大疑難行政案件論證 重大疑難民商訴訟案件重點領域
出口退稅 增值稅案 房地產稅 稅務訴訟 稅法顧問代理范圍
案件委托 法律援助 法學專家論證 專家證人出庭 司法鑒定評估關于我們
聯系我們 關于我們 法學專家 智律網 屋連網QQ/微信號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