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混合銷售行為及劃分
混合銷售行為的概念。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營業稅的應稅勞務又涉及增值稅的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旌箱N售中的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且所售貨物必須是增值稅法所列的貨物?,F行政策規定,對混合銷售行為的劃分確定了如下原則: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一律視為銷售貨物,不征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則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所謂“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營業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營業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必須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納稅人可以根據稅負平衡公式進行籌劃,選擇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增值稅與營業稅的稅負平衡式為:可計征營業稅的含稅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可計征營業稅的含稅銷售額×營業稅率
2.兼營行為的劃分
營業稅的兼營業務是指以下三種情況:既經營應納營業稅的應稅勞務項目,又經營繳納增值稅的應稅勞務項目或貨物;既經營適用高稅率的應稅勞務項目,又經營低稅率的應稅勞務項目;既經營應全額繳納營業稅的應稅勞務項目,又經營適用減免營業稅的應稅勞務項目。
兼營業務的稅務處理要求兼營的不同項目分別核算。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或貨物,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非應稅勞務與貨物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營業稅;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應稅勞務項目的,應分別核算不同稅率的應稅營業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適用不同稅率的應稅勞務項目一并按高稅率征稅;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項目與減免稅項目的,應單獨核算減免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不得減稅、免稅。
首先,要注意將不同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分別核算記賬。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有不同稅目應稅行為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彼援敿{稅人有多種應稅行為時,一定要分別設立明細賬,分別核算營業額,分別計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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