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稅務人員在稅務檢查中發現,某生產企業增值稅實行“免抵退”稅辦法,2011年至2014年經國稅部門正式審核批準的免抵增值稅額共有147萬元,沒有并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企業財務人員認為這部分增值稅并未實際繳納,不需要作為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稅基礎。是否正確?
稅法專家認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的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根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執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征收政策的通知》(蘇地稅發〔2005〕151號)的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增值稅后,其城市維護建設和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按國稅機關正常審核出具的《生產企業出口免抵退稅審批通知單》上注明的“免抵稅額”、《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建議調整通知》上注明的免抵稅額、國稅機關審核出具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補征稅通知單》上注明的“應補增值稅”稅額確定。
因此,該企業應根據國稅機關審核出具的《生產企業出口免抵退稅審批通知單》上注明的“免抵稅額”、《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建議調整通知》上注明的“免抵稅額”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補征稅通知單》上注明的“應補增值稅”稅額,按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在此稅務人員也提醒納稅人,當企業發生免抵增值稅稅額時,應按規定向稅務部門報繳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以免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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