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單位為汽車修理公司,主營修理修配汽車業務,兼營保養和清洗汽車的服務,對于兼營的保養清洗服務,如果沒有單獨核算是否也一并繳納增值稅?
稅法專家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7條規定,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8條規定,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
因此,稅法專家認為,對于主營修理修配汽車業務并兼營保養清洗服務等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即營業稅應稅項目的,如果未單獨核算,應由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核定增值稅應稅勞務與營業稅應稅行為的銷售額和營業額,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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