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時,企業的存貨(按規定未作進項轉出),是否要視同銷售?
賴紹松稅務律師認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規定,一般納稅人注銷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注銷時存貨不需要視同銷售計繳增值稅。待該存貨銷售時再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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