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連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是一家大型連鎖商業企業,內控制度較為健全,內部管理較為規范,但就是因為開具發票把關不嚴,而被稅務機關依法處罰罰款21萬元。
福田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以下簡稱福田區國稅局稽查局)收到貴陽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以下簡稱貴陽市國稅局稽查局)的定性函,稱深圳市某連鎖股份有限公司開具了虛開發票。
福田區國稅局稽查局對此展開了檢查,查明:在2011年5月期間,一位尹姓客戶于該公司商場內購買了一批手機,持個人銀行卡支付貨款并直接在該公司提貨,交易完成后未當場要求該公司商場開具發票。6月,又有一名自稱江某的人出現在該公司商場,持5月尹姓客戶購貨款的電腦小票,以及貴州某貿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等資料,要求該公司商場開具這筆銷售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該公司商場查驗上述資料無誤后,按照江某的要求向貴州某貿易有限公司開具了三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達290萬元,隨后,貴州某貿易有限公司持這三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42萬元。
問題就出在了這后來補開的三份發票上,經貴陽市國稅局稽查局查實,貴州某貿易有限公司該項業務是在無資金往來、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把進項稅款進行抵扣的,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因此,上述3份增值稅專用發票被貴陽市國稅局稽查局定性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鑒于以上情況,福田區國稅局稽查局對該連鎖商業企業開出上述3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相關情況進行了認真核實,認定該公司向貴州某貿易有限公司開具的3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票、貨分離發票,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稅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對其予以行政處罰罰款21萬元。
本案中的不法分子正是利用零售企業在開出發票時對受票方與付款方是否一致不做核實的漏洞,騙取商場開出受票方不真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如果使用POS刷卡、在線支付,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提供相對應的公司委托個人采購貨物并付款的授權委托書,加蓋公司公章并簽署,公司名稱要求與增票抬頭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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